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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6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年产 1,000 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 430 吨氯化钠项目”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
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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