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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
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 277 号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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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11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11,365,8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71.3883%,占扣除已回购至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股份后公司股份
比例的 71.388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
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22,4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44%,占扣除已回购至公司回购证券专用
账户的股份后公司股份比例的 0.0144%。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11,388,2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的 71.4027%,占扣除已回购至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股份后公司股份比例的
71.4027%。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1 年 9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 审议关于《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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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366,7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07%;反对
21,4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9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721,250 股,反对 21,450 股,
弃权 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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