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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27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
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进一步完善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凝聚力,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
心,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人民币 8,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
发、资金状况等情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并具备必要性及可行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股
份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刘亚萍                  池国华                   徐关寿




                                                    202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