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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10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公司业务
实际开展情况、整体的业务布局及战略规划而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等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
公司使用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
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自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公司收益,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有
效期限为自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
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刘亚萍                 池国华                   徐关寿




                                                    202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