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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23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分公司资产、债务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并对全资子公司增
资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实质性地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是公司
基于自身发展和募投项目建设需要而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分公司资产、债务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并对全
资子公司增资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刘亚萍                 池国华                   徐关寿




                                                   202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