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股份: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2022-03-30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
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将“年产 4000 吨
N-(1-乙基丙基)-3,4-二甲基苯胺、2500 吨 1,3-环己二酮、500 吨 N-异丙基-4-
氟苯胺、配套 600Nm3/h 氢气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加氢车间技改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涉及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
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及存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04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4.33 元,共计
募 集 资 金 429,90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382,608,1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由其出具[2018]4607 号《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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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年产 6,600 吨
环保型水基化制剂生产线及配套物流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0 年
12 月 31 日调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将“加氢车间技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日期由 2020 年 12 月 31 日调整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将“营销服务体系
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0 年 12 月 31 日调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7)。
2、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
1,000 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 430 吨氯化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1 年 6 月 30 日调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3、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基于稳健经营原
则,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开展情况、整体的业务布局及战略规划,同意公司终止实
施募投项目“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子项目“物流仓储配送及终端服务体系”,
并将上述子项目终止后的结余募集资金 1,700 万元全部用于“营销服务体系建设
项目”另外两个子项目的建设,变更后募投项目“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投
资总额不变,仍为 6,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78)。
4、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将分公司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并
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因分公司划转至子公
司后决定注销分公司,公司同意将募投项目“加氢车间技改项目”的实施主体由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新农精细化工厂变更为台州新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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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披露的《关于将分公司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并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截至 2021.12.31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资金 累计投入
年产 1,000 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
1 17,991.81 17,991.81 9,717.50
430 吨氯化钠项目
年产 6,600 吨环保型水基化制剂
2 11,118.00 8,269.00 1,141.92
生产线及配套物流项目
3 加氢车间技改项目 6,000.00 6,000.00 3,088.54
4 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6,000.00 6,000.00 3,712.00
合计 41,109.81 38,260.81 17,659.96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募投项目在前期虽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实际推进过程中受到多方面因
素的影响,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当前实际建设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
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加氢车间技改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前达到预定可 调整后达到预定可
序号 项目名称
使用状态日期 使用状态日期
1 加氢车间技改项目 2022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
四、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加氢车间技改项目”建设内容为年产 4000 吨 N-(1-乙基丙基)-3,4-二
甲基苯胺、2500 吨 1,3-环己二酮、500 吨 N-异丙基-4-氟苯胺、配套 600Nm3/h
加氢车间技改项目。由于该项目中部分设备供应商所在区域受疫情防控等因素影
响,导致设备交付、运输及安装受到影响,同时该募投项目整体工程量较大,建
设周期较长,经过审慎研究,公司决定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调
整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
五、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调整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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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
业务发展的需要和战略规划。从长远来看,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
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有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公司将严格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确保募
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六、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批程序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涉及实施主体、募集资
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将“加氢车间技改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
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
项目延期。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
募投项目延期。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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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认为:新农股份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属于变
向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调整。因此,保
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完成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
期完成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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