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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0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新农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
见
     募投项目“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已完成建设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本次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充分利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将募投项目“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结项,并将该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加氢车间技改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延期,是公
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刘亚萍                  池国华                   徐关寿




                                                    202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