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农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7-07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2 层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16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农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
上城区新塘路 277 号保利中心 11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13,956,39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73.0490%,占扣除已回购至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股份后公司股份
比例的 74.379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
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0,1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5%,占扣除已回购至公司回购证券专用
账户的股份后公司股份比例的 0.0066%。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13,996,49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的 73.0554%,占扣除已回购至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股份后公司股份比例的
74.3858%。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2 年 6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审议《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5、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9、 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徐群辉

     表决结果:同意 113,965,89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63,390 股,反对 0 股,弃权
600 股。

     1.2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徐月星

                                    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13,965,89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63,390 股,反对 0 股,弃权
600 股。

     1.3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泮玉燕

     表决结果:同意 113,965,89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63,390 股,反对 0 股,弃权
600 股。

     1.4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湛钦

     表决结果:同意 113,965,89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63,390 股,反对 0 股,弃权
600 股。

     1.5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坚荣

     表决结果:同意 113,965,89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




                                    5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63,390 股,反对 0 股,弃权
600 股。

     1.6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徐振元

     表决结果:同意 113,965,89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63,390 股,反对 0 股,弃权
600 股。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独立董事候选人董黎明

     表决结果:同意 113,965,89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63,390 股,反对 0 股,弃权
600 股。

     2.2 独立董事候选人刘亚萍

     表决结果:同意 113,965,89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63,390 股,反对 0 股,弃权
600 股。

     2.3 独立董事候选人徐关寿

                                    6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13,965,89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63,390 股,反对 0 股,弃权
600 股。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1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娄秀玲

     表决结果:同意 113,965,89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63,390 股,反对 0 股,弃权
600 股。

     3.2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方建芬

     表决结果:同意 113,965,89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63,390 股,反对 0 股,弃权
600 股。

     4、审议《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966,49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7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63,99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866,49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23%;反对
1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7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0%。

       6、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866,49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23%;反对
1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7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0%。

       7、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866,49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23%;反对
1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7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0%。

       8、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866,49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23%;反对
1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7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0%。

       9、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866,49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23%;反对
1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7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0%。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8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马茜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金伟影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杭州市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2 层,邮编:310016
        电       话: 0571-89838099;传真:0571-898380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