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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5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新农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独立意见
    本次终止实施“年产 6,600 吨环保型水基化制剂生产线及配套物流项目”并
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发展变化审
慎做出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终止上述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等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
公司使用不超过 8,000 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
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自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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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公司收益,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4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
该额度自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循环滚
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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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刘亚萍                  董黎明                   徐关寿




                                                   202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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