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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新农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询问后,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违规担保的情况发生。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
对外担保风险。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
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我们认为,
《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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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 2022 年度的经营业绩、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我们认为:
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
性。上述方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及其他不良影响,我们同意公
司董事会将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素养
和丰富的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
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六)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规避汇率
等波动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相关业务履
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业务规模任意时点
累计余额不超过 4,000 万美元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七)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要求,我们经审议后认为:公司为满足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申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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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信,有利于公司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
效防范风险。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1.50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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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刘亚萍                  董黎明                   徐关寿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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