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19-01-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8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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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2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 4
释义.............................................................. 4
一、 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表述 ................................... 5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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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律师已经出具《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苏
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
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就发行人调整其主营业务的表述事项,发行人为本
次发行出具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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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申报稿)》(以下简称“新《招股说明书》”)并对申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相
应修订。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核查,出具《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
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
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
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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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和
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
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
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发行人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
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所引述。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新《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的组
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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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释义
除下列词语的含义存在变化情况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与《法律
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意义。具体如下:
报告期、最近三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1 月至 6
指
年一期 月份,即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申报基准日并调整主营业
新《招股说明书》 指 务表述后出具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
本补充法律意见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
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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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 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表述
(一) 发行人调整主营业务表述
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招股说明书》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为便于投资
者理解,发行人将原主营业务“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
调整为“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消费电子防护产品、消费电子外盒保护膜的设计、
研发、生产与销售”。
(二) 发行人将裸机保护膜、制程保护膜、屏幕防爆膜等产品列示为消费
电子防护产品,将用于外盒防护的保护膜列示为消费电子外盒保护膜;发行人
将双面胶等产品,定义为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符合行业惯例及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原将裸机保护膜、制程保护膜等产品和消费电子外
盒保护膜分类为消费电子防护类功能性器件,将粘贴固定类、导电屏蔽类等功能
性器件分类为消费电子非防护类功能性器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原将用于消费电子产品、组件防护及制程防护的裸
机保护膜、制程保护膜等产品定义为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一
致。发行人将双面胶等粘贴固定类功能性器件定义为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与同
行业上市公司一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招股说明书》记载,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发行
人将粘贴固定类、导电屏蔽类等功能性器件列示为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发行人
将用于消费电子产品、组件防护及制程防护的裸机保护膜、制程保护膜等产品列
示为消费电子防护产品;将用于消费电子外盒防护的保护膜列示为消费电子外盒
保护膜。
产品类别定义
发行人产品
发行人 同行业上市公司
应用于消费电子产品内部,实现粘贴、固定、
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
屏蔽、绝缘、缓冲、散热、防尘等功能的产品 消费电子功能性
应用于消费电子产品、组件防护及制程防护的 器件
消费电子防护产品
裸机保护膜、制程保护膜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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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产品类别定义
发行人产品
发行人 同行业上市公司
应用于消费电子外盒防护的保护膜产品 消费电子外盒保护膜 无
(三)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自 2011 年设立以来一直从事消费电子功能
性器件及消费电子防护产品业务,2015 年开始在原有产品生产技术与工艺基础
上,发行人生产了消费电子外盒保护膜。消费电子外盒保护膜是消费电子功能性
器件及消费电子防护产品核心技术、工艺的进一步应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均为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消费电子防护产品、消费电
子外盒保护膜,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消费电子防护产品、
消费电子外盒保护膜均为采用精密模切、精密贴合等生产技术和工艺生产而成的
产品,在应用领域、核心技术、主要生产技术和工艺、主要生产设备、精密度要
求、生产环境具有一致性,主要客户、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相同,属于同类业务。
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相关行业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网站、
招股说明书、重组报告书、年度报告、研究报告等资料;现场核查了发行人主
要产品、生产场所、生产工艺流程;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和核心技
术人员,了解了主要产品的功能、核心技术、用途、生产工艺流程。
本所律师认为,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发行人将原主营业务“消费电子功能
性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的描述调整为“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消
费电子防护产品、消费电子外盒保护膜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关
于产品的描述符合行业惯例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
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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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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