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2-21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19-004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8]2061 号)核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37.8003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8.72
元,共计募集资金 568,676,216.16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26,271,100.00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大信验字【2019】第 3-0000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于近期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昆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入金额(万元) 资金用途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12459000000536740 5,218.00 电子材料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8112001013600447450 38,716.00 器件升级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325391450018800031978 9,513.06 产业化项目
注释: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金证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电子材料与
器件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培华、付焱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
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一
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
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