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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铭达: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




                -1-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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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恒

                                                         2
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恒铭达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及 2019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

通过的。

    2.2019 年 3 月 20 日、2019 年 4 月 2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对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进行了公告。

    3.公司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

                                      3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

    4.2019 年 4 月 17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董事长荆世平先生

的主持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股份 72,831,6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378%。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8 名,持有股份 72,824,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9.9316%。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

 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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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1、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发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召开股东大会。

    2、 2019 年 4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荆世平《关于增加 2018 年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该提案作

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经核查,上述临时提案的提案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荆世平,持有公司股份

46,4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8.1855%。

    4、2019 年 4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发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

案及临时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临时提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和临时提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

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监票人、计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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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31,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13】%;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8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31,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13】%;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8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31,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13】%;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8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31,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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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13】%;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8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31,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13】%;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8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 72,824,044 】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6234%】%;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7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购买土地

       使用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31,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13】%;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8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车千里


                                            经办律师:
                                                           田雅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