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6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
整。本次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通过了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相关事项。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彩英 刘海山 曹征
2019 年 4 月 25 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彩英
刘海山
曹 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