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2020-04-0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恒铭达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
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61 号)核准,恒铭达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37.8003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恒
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62
号)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 3,037.8003 万股股票于 2019 年 2 月 1 日起上
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 9,113.4007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为 12,151.2010 万股。
2020 年 2 月 14 日,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开元”)1 名
非国有法人股东和张猛、常文光、王雷等 3 名自然人股东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该
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0,654,3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7681%。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21,512,01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量 80,479,6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6.23%;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41,032,3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3.77%。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创投”)、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基金”)、赣州超
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赣州超逸”)3 位非国有法人股东。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股东深创投、前海基金、赣州超逸承诺:自本企业向公司增资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股东深创投、前海基金、赣州超逸承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市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2. 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相关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股东深创投、前海基金、赣州超逸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如果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机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
内 ,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
(3)本机构自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第 2 条中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相关承诺;
(4)若本机构违反承诺,本机构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
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机构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4 月 7 日。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7,655,746 股,占总股本的 6.300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3 名非国有法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1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827,873 3,827,873
2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296,724 2,296,724
3 赣州超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531,149 1,531,149
合计 7,655,746 7,655,746
四、本保荐机构的核查结论
1、公司本次首发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本次解禁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
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4、本保荐机构对恒铭达本次股份解禁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培华 付焱鑫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