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0-04-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4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2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3
释义 ...............................................................................................................3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4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5
三、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8
四、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10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0
六、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11
七、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1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13
九、 结论意见 .............................................................................................13
1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
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
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
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公共机构取得
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
查验。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公司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并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释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的含义具体如下:
恒铭达、公司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
本次激励计划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激励计划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
指
(草案)》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股权激励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
指
考核办法》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股权激励管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指
办法》 员会令第 126 号)
《 股 票上 市 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
则》
元 指 人民币元
3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公司系由苏州恒铭达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 经《关于核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8〕2061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19 年 2 月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其证券简称为“恒铭达”,股票代码为“002947”。
3.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持有苏州市
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35794960677 的《营业执照》,
其登记信息如下: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 1568 号
法定代表人 荆天平
注册资本 12,151.201 万元
成立日期 2011 年 7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7 月 27 日至******
电子材料及器件、绝缘材料及器件、光学材料及器件、纳米材料及器件、
精密结构件、纸制品的研发、设计、加工、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按《印刷许可证》核定范围核定类别经
经营范围
营)(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
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因此,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 3-00018 号)以及公司的声明,公司
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4
法律意见书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
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0 年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其内容包括“释义”、“实施激励计划的
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
划具体内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
利与义务”、“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及个人异动处理”、“公司与激励对
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附则”共十章,其内容符合《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5
法律意见书
(2)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激励
对象的范围。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拟授予的股权期权数量,拟
授予股票期权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的数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总额的百
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预留股票期权的数量、预留股票期权数量
及占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拟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
股本总额的百分比,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
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数量、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项的规定。
(4)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
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
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
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
项的规定。
(6)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
权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公司前述
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7)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6
法律意见书
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8)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程
序,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程序、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股票期
权的行权程序、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9)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
法和程序,包括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调整的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包括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调整方法、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公司前述
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10)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公允价
值的测算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包括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
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限制性股票
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测算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包括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
的影响。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11)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
及个人异动处理。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
的规定。
(12)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变更激励计划,包括发
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激励对象个人情况
变化,包括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前
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13)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
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
项的规定。
(14)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
与义务。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7
法律意见书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行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1.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0 年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苏州恒铭
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2. 2020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审议<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 2020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审议<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 2020 年 4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进行审
核,并出具《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
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8
法律意见书
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审议<苏州恒铭
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1.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 监事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应当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
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
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 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
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
的法定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
9
法律意见书
相关法定程序。
四、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范围、
核实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项下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作出约定,包括激励
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项下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作出约定。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项下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核实作出约定。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核实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认符合《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后,公司按照《股
10
法律意见书
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告了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股权激励考核办法》
等文件。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的具体进展,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
议案后,已经公告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决议、文件,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本次股权激励的具体进展履行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审议通过《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后,已经公告了与本
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决议、文件,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
激励计划的具体进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公司说明,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记载,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
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因此,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一步促进
11
法律意见书
公司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健全,确保公司在人才市场上能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
整体薪酬,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
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二条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程序
1.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三.(一)条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审议并出具独立意见,公司
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审议并认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意见,并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
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五条所述,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
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12
法律意见书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时,董事荆世平、荆天平、荆京平、夏
琛、齐军、朱小华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或者激励对象的关联方,属于关
联股东,并已履行相应的回避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履行相应的回
避表决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关联董事已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激励对象等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
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已在公司召开董事
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
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13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