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恒铭达: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28/31/33/36/37 层,邮编 100022
           28/31/33/36/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恒铭
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恒铭达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1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0 年 4 月 23 日 ,公司 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 体以 及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 2020 年 5 月 13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在江苏省昆山市巴城
镇石牌塔基路 1568 号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荆世平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2
                                                                  法律意见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股份 78,951,5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743%。其中,中

小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6,127,5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0428%。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 2020 年 5 月 8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名,持有股份 78,951,3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4.9741%。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
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计 1 名,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3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
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
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
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951,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27,5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951,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27,5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
                                                                    法律意见书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951,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27,5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951,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27,5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951,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27,5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951,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法律意见书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27,5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951,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27,5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及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951,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27,5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951,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27,5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6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千里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田雅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