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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铭达: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2020-06-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
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61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37.8003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8.72 元,共
计 募 集 资 金 568,676,216.16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526,271,100.00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大信验字
【2019】第 3-00002 号”《验资报告》。
    根据《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
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分别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昆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与子公司惠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
州惠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子公司惠州恒铭达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2001013600447450       16,148,854.10
公司苏州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325391450018800031978      5,818,955.36
公司昆山分行
华夏银行昆山支行   12459000000536740          1,415,020.8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654872197667               1,177,118.70
公司惠州惠阳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75290035578100097         25,000,000.00   结构性存款
公司惠州惠阳支行
华夏银行昆山支行   12459000000551963         22,000,000.00   七天通知存款

交通银行昆山支行   325391450018800031978     63,000,000.00   结构性存款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2001113800520798     150,000,000.00    结构性存款
公司苏州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2001112500543085       20,000,000.00   结构性存款
公司苏州分行
华夏银行昆山支行   12459000000562760          5,000,000.00   七天通知存款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2001111700535839      180,000,000.00   结构性存款
公司苏州分行
  合 计                                     489,559,949.05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说明
     为提升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公司拟将原华夏银行昆山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12459000000536740)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转入华夏银行昆山
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2459000000563785 ),并注销上述原华夏
银行昆山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原华夏银行昆山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募集资金余额发生变动,公司须与
华夏银行昆山支行、国金证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协议重新
签订之日起,公司与华夏银行昆山支行、国金证券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终止。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及其安排的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的事宜,并与
华夏银行昆山支行、国金证券协商签署相应的监管协议。

      三、审议程序
     本次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恒铭达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变更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对恒铭达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培华              付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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