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0-07-08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0-053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4 号:股权激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苏州恒铭
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2020 年 4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
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19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0 年 4 月 14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
前 6 个月内(即 2019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0 年 4 月 14 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 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0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以下人员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具体如下:
合计买入 合计卖出 截至 2020 年 4 月
姓名 交易日期
(股) (股) 14 日结余股数(股)
2019 年 10 月 29 日至
余玉勇 1600 1600 0
2020 年 3 月 27 日
2019 年 10 月 30 日至
高宁 3900 3800 100
2020 年 3 月 30 日
2019 年 10 月 30 日至
周俊云 100 100 0
2019 年 11 月 1 日
2019 年 10 月 31 日至
黄志刚 300 300 0
2019 年 11 月 12 日
2019 年 11 月 8 日至 2019
彭南玉 1000 1000 0
年 11 月 19 日
2019 年 12 月 9 日至 2019
杨超 200 200 0
年 12 月 10 日
2019 年 11 月 21 日至
张成 1700 1700 0
2020 年 3 月 12 日
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
朱晓娟 1600 -200 800
2020 年 4 月 9 日
2020 年 3 月 9 日至 2020
刘琼 400 0 400
年 3 月 17 日
路兵 2020 年 3 月 12 日 200 0 200
2020 年 2 月 4 日至 2020
吕瑞 900 900 0
年 3 月 24 日
经核查,以上人员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
在其知悉相关消息之前,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
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形,不存在利用未披露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
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行为。
三、 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
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
询证明》;
(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