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04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苏
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
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的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项议案,并同
意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对《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
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三、 对《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 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未来公司
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竞争优势,拓展盈利增长点,优
化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 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
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相关违法违
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 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
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及填补措施,符
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及填补回报措施做出的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 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的规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投资者的合理投资需求及公司
发展需求,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未来三
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 对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的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所有
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审议。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彩英 曹征 胡友春
202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