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08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
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苏州恒铭达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二) 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三)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
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五)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员工对实现公司
持续、稳健、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7 日,并同意向 97 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37.05 万份,行权价格为 33.62 元/份;向 7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 513.9 万股,授予价格为 22.21 元/股。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彩英 曹征 胡友春
2020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