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08-08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0-072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0 年 8 月 7 日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 97 名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 37.05 万份,行权价格为 33.62 元/份;向 7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13.9
万股,授予价格为 22.21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摘要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 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62 人,其中 8 人同时获得了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亦不包括持
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3. 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680.95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
股本总额 12,151.20 万股的 5.6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 550.95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
本总额 12,151.20 万股的 4.5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80.91%;预留授予权益 130 万份,
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2,151.20 万股的 1.0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19.09%。预留授予的权益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0%。具体如下:
(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为 87.05 万份,占本激励计
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2,151.20 万股的 0.72%。其中首次授予 37.05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
公司股本总额 12,151.20 万股的 0.30%,占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42.56%;预留 50.00 万份,占本
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2,151.20 万股的 0.41%,占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57.44%。每份股
票期权赋予激励对象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93.9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
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2,151.20 万股的 4.89%。其中首次授予 513.9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签
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2,151.20 万股的 4.23%,占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6.53%;预留 80.0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2,151.20 万股的 0.66%,占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3.47%。
4. 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3.62 元/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为 22.21 元/股。
5. 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 72 个月,自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
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6. 行权及解除限售安排:
(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
间段,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分别为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
对象应在未来 48 个月内分四期行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
励对象应在未来 48 个月内分四期行权;行权比例分别为 40%、25%、25%和 10%。
(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
预留限制性股票适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48 个月内分四期解除限售;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48 个月内分四期解除限售;解
除限售比例分别为 40%、25%、25%和 10%。
(二) 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 2020 年 4 月 1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
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2. 2020 年 6 月 1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3. 2020 年 6 月 18 日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公司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
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 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
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 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二、 本次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不存在差
异。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授予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 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一)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
4.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
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总人数为 162 人,其中 8 人同时获得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 授予日:2020 年 8 月 7 日
2. 授予的对象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 占本次授予股票 占本公告日公司
职务
(万份) 期权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公司及子公司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 37.05 100.00% 0.30%
励的其他核心人员(97)
合计 37.05 100.00% 0.30%
注:
(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10%。
(2) 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3.62 元/份。
4. 股票期权的来源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5. 行权安排及行权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4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25%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25%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10%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公司发生上述不具备授予股票期权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不具备被授予股票期权规定情形之一
的,该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公司及个人满足上述授予条件的,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①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0 年-2023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行权期 业绩考核指标
2020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2019 年营业收入或 2020 年实现的净利
第一个行权期
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
2021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较 2019 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或 2021 年实
第二个行权期
现的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2022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较 2019 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或 2022 年实
第三个行权期
现的净利润较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2023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较 2019 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或 2023 年实
第四个行权期
现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②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D、E 五档,对应的考核结
果如下。
考核等级 A B C D E
分数段 90 分及以上 80-89 分 70-79 分 60-69 分 60 分以下
可行权比例 100% 90% 80% 60% 0%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A、B、C、D 的前提下,
才可行权,否则当期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授予日:2020 年 8 月 7 日
2. 授予的对象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公告日公司
序号 姓名 职务
的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1 齐军 董事、副总经理 90 17.51% 0.74%
2 马原 副总经理 20 3.89% 0.16%
3 许瑚益 副总经理 10 1.95% 0.08%
4 吴之星 财务负责人 30 5.84% 0.25%
5 朱小华 董事 27 5.25% 0.22%
公司及子公司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 336.9 54.92% 2.77%
的其他核心人员(68 人)
合计 513.9 100.00% 4.23%
注:
(1)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2) 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3.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2.21 元/股。
4.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5.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48 个月内分四
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量占获授限制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
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次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4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次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25%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次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25%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
第四次解除限售 10%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完成登记之日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发生上述不具备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不具备被授予限制性
股票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条件,除公司及个人满足上述授予条件的,必须同时满
足如下条件:
(1)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 年-2023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2020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2019 年营业收入或 2020 年实现的净利润
第一次解除限售
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
2021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较 2019 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或 2021 年实现的
第二次解除限售
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2022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较 2019 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或 2022 年实现的
第三次解除限售
净利润较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2023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较 2019 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或 2023 年实现
第四次解除限售
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
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②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D、E 五档,对应的考核结
果如下。
考核等级 A B C D E
分数段 90 分及以上 80-89 分 70-79 分 60-69 分 60 分以下
可解锁比例 100% 90% 80% 60% 0%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A、B、C、D 的前提下,
才可解除限售,否则当期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7.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五、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参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未有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 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及/或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照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七、 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
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该等公
允价值总额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分期确认。根
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7 日,2020 年至2024 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年份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合计
各年摊销股
票期权费用 220.00 523.24 206.03 88.37 18.57 1,056.22
(万元)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公司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而且,若
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司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
加。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
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二)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
除限售,则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
例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7 日,根据测算,2020 年-2024 年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限
年份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合计
制
性 各年摊销限制性股
4,221.35 9,997.92 3,832.54 1,610.78 333.26 19,995.85
股 票费用(万元)
票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
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一定影响,但是不会影响
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而且,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司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
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
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稳
健、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7 日,并同意向 97 名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37.05 万份,行权价格为 33.62 元/份;向 7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13.9 万股,授予价格为 22.21 元/股。
九、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获授
股票期权及/或限制性股票的 162 名激励对象均为依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人员,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进入措施;
(四)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
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以 2020 年 8 月 7 日为授予日,向 97 名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 37.05 万份,行权价格为 33.62 元/份;向 7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13.9
万股,授予价格为 22.21 元/股。
十、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的约定。
十一、 备查文件
(一)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