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2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对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对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尚未行权部分的数
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彩英 曹征 胡友春
202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