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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铭达:《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09-29  

                        证券简称:恒铭达                              证券代码:002947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零二二年九月
恒铭达(002947)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
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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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1. 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恒铭达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本公司”或“公司”)的《公司章程》制
 订。
       2. 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情形。
       3.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 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回购的恒铭达A股普通股股票。
       5.   本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72.0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
 时公司股本总额228,894,065股的1.19%。其中首次授予22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
 公司股本总额228,894,065股的0.97%,占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1.62%;预留50.00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28,894,065股的0.22%,占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8.38%。
    本次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做相应的调
整。
       6.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9.43元。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i.      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8.16元(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1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9.08元/股;
   ii.      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8.86元(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9.43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
的调整。
       7.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60个月,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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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达到公司业绩指标以及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前
 提下才可解除限售。
     9. 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
    (1)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18,000万元;
    (2)202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28,000万元;
    (3)202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45,000万元;
    (4)202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70,000万元。
     10.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亦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
 为50人。
     11. 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且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2. 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3.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授予的权益须在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14. 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5.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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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 8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 10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0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说明 .............................. 10
               三、 激励对象的确定与核实 .............................. 11
          第五章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12
               一、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12
               二、 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 12
               三、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禁售期14
               一、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 14
               二、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 14
               三、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 14
               四、 禁售期............................................ 15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 17
               二、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三、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四、定价依据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8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 18
               二、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一、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 20
               二、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 20
               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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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测算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23
               一、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 23
               二、 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 23
               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 23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5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 25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 26
               三、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 26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 28
               一、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28
               二、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28
               三、 其他说明.......................................... 29
          第十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及个人异动处理 ........... 30
               一、 公司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 30
               二、 公司变更激励计划的情形 ............................ 30
               三、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 31
               四、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 32


          第十四章                附则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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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恒铭达、本公司、公司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管理层及核心骨干进行的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长期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日           指
                          票解除限售之日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指
                          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有效期               指
                          或回购注销完毕的时间段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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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健全,确保公司在人才市场上能够提供具
有竞争力的整体薪酬,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
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
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
程》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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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
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 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
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
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
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
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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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亦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控
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约或雇佣合同。
    (三) 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1.      激励对象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得随意
扩大范围;
    2.      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加本激励计划;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
得参加本激励计划;
    4.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下述人员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说明
    (一)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0人。激励对象全部是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骨干。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包括: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4,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8.00%。
    2.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共46人,占激
励对象总人数的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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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
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
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
失效。
    (二) 激励对象范围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是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管理层及核
心骨干,是公司经营发展的核心力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充分考虑了激励对象的示范效应与成
长诉求,本次激励能够加强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提
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实现。
    三、 激励对象的确定与核实
    (一)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三)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经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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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60个月,自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一、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恒铭达A股普通股股票。
    二、 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72.0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228,894,065股的1.19%。其中首次授予22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228,894,065股的0.97%,占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1.62%;预留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28,894,065股的0.22%,占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8.38%。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
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草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案公告日公司股
   姓 名              职   位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齐军            董事、副总经理           55.00          20.22%           0.2402%
   朱小华              董事                 1.00            0.37%           0.0044%
   许瑚益            副总经理               2.00            0.74%           0.0087%
   吴之星          财务负责人               50.00          18.38%           0.2184%
 公司及子公司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           114.00         41.91%           0.4980%
       的其他核心人员(46人)
            预留权益                         50.00         18.38%           0.2184%
              合计                          272.00        100.00%           1.1840%
    (一)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二)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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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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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禁售期

    一、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60个月,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二、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
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确定,届时由公司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
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
对象在权益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
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权益。前述不得授出权益期间不算在60日期限之内
    三、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一) 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预留限制股票适用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
月,48个月;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48个月
内分四期解除限售;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
在未来48个月内分四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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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第一次解除限售                                                              35%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除限售                                                              25%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解除限售                                                              20%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次解除限售                                                              20%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
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 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
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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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
    (3)   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   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
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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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9.43元。
    二、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8.16元/股的 50%,为 9.08元/股;
    (二)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8.86元/股的 50%,为9.43元/股。
    三、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的摘要。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一)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四、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为吸引、留住人才,稳定核心团队,同
时兼顾维护股东基本利益,促进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激励计划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
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本次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相关规定,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
心团队的稳定和未来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
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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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i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iii.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i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v.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i.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ii.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iii.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iv.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vi.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条件,除满足上述授予条件中的第(一)、
(二)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三)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年-
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              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18,000万元;
       第二次解除限售              202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2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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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次解除限售           202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45,000万元;
           第四次解除限售            202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70,000万元。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四)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档,对应的
考核结果如下。

   考核等级                  A            B               C               D              E
       分数段          90分及以上      80-89分          70-79分        60-69分       60分以下
  可解锁比例          100%          90%         80%         60%           0%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A、B、C、D的前提
下,才可解除限售,否则当期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      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2022年-2025年未来四年的业绩指标是综合考虑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环境、经营
状况、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业绩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指标明确同时
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升上市公
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对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
用。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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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应进行如下调整:
    (1)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
    (2) 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 配股
    Q=Q0×P1×(1+n)/(P1+P2×n )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 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
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 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 派息
    P=P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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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 配股
    P=P0×(P1+P2×n )/[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
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
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
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
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
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及基于此部分获得的其他本公司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2)    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   配股
    公司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4)   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二)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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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     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     配股
    公司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5)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
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
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
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随后,公司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在
解除限售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证券登记公司完成相应股份
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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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测算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一、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1) 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 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
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
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 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按照
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 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其费用应在解除限售期内,以对解除限售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
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
本公积。
    假设首次授予限制行股票的授予日收盘价为18.86元(最终授予日价格以实际授予日收
盘价为准),授予价格为 9.43元,则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18.86元-9.43元=9.43元,则
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成本222.00万股×9.43元/股=2093.07万元。


    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
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
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
全部解除限售,则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
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
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2022年10月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测算,2022年-2026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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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合计
各年摊销限制性股
                     309.59      1055.25     440.41     209.31      78.49      2093.07
 票费用(万元)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
 率指标造成一定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而且,若考虑到股权
 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司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
 加。
     本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
 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
 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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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
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
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三)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五)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
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六)    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
    (八) 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
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 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十)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提出申
请,经深交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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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司不得授予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二)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涉
及激励对象变更的,监事会需重新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十三)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
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不再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权益授予方案。
    (二) 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权益授予方案。
    (三)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五)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六)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七)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相关权益并
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
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
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予权益
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八) 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经深交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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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在解除限售日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是
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 对于满足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三) 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确认后,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经深交所确认
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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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 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
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二)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
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原则回购注销其相应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 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
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获的收益。
    (四) 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
税费。
    (五)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公司应当根据本激
励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
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二、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
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
金。
    (三) 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
    (四)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
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的股份
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
与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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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
理。
    (五) 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 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约或雇佣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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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及个人异动处理
    一、 公司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
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
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
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
得收益。
    二、 公司变更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
得包括下列情形:
    (一) 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 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
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专业意见,如涉及变更激励对象的,监事会应重新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约定的程序重新核实激
励名单。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情形发生前继续实施:
    1.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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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 激励对象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相关权益完全按照
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二)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
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
的;
    6.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7. 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8.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而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    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    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 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    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    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七)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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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
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授予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
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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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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