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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铭达: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2-09-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9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2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3

   释义      ...............................................................................................................3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5

   三、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7

   四、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10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 11

   六、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11

   七、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2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13

   九、      结论意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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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
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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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
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
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公共机构取得
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
查验。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公司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并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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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释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的含义具体如下:

恒铭达、公司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公司激励计划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指
(草案)》             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股权激励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指
考核办法》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股权激励管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指
办法》                 员会令第 148 号)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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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公司系以整体变更方式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 经《关于核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8〕2061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19 年 2 月在
深交所挂牌交易,其证券简称为“恒铭达”,股票代码为“002947”。

    3.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持有苏州市
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35794960677 的《营业执照》,
其登记信息如下: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 1568 号

法定代表人     荆天平

注册资本       17,607.1292 万元

成立日期       2011 年 7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11 男 7 月 27 日至长期

               电子材料及器件、绝缘材料及器件、光学材料及器件、纳米材料及器件、
               精密结构件、纸制品的研发、设计、加工、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按《印刷许可证》核定范围核定类别经
               营)(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
               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一般项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
经营范围       品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密封件制造;密封件销售;海绵制品制造;
               海绵制品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
               装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新材料技术
               研发;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
               发;五金产品零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因此,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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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声明,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
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2 年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其内容包括“释义”、“实施激励计划的
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
划具体内容”、“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禁售期”、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
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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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公允价值的测算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及个人异
动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附则”共十五章,其内容符合《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激励
对象的范围。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预留限
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百分比。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以及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
数量及占股票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拟首
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6)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
项的规定。

    (7)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
售条件。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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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实施股票激励计划的程
序,包括实施股票激励计划的程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程序。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9)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
方法和程序,包括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
项的规定。

    (10)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公允
价值的测算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包括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公允
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前
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11)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
及个人异动处理。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
的规定。

    (12)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变更激励计划,包括发
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激励对象个人情况
变化,包括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前
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13)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
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
项的规定。

    (14)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
与义务。公司前述情况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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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行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1. 2022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2 年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苏州恒
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

    2. 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 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 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进行审
核,并出具《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
象不存在有关规定中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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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建立
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积极
性,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
司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1.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应当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
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
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
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 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
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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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
的法定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
相关法定程序。

    四、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范围、
核实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 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项下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作出约定,包括激
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 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项下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作出约定。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 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项下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核实作出约定。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核实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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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认符合《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后,公司按照《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告了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股权激励考核办法》
等文件。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的具体进展,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
议案后,已经公告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决议、文件,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本次股权激励的具体进展履行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审议通过《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后,已经公告了与本
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决议、文件,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
激励计划的具体进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公司说明,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记载,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
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因此,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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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一步促进
公司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健全,确保公司在人才市场上能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
整体薪酬,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
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二条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程序

    1.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三.(一)条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审议并出具独立意见,公司
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审议并认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审议并出具《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升公司在行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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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五条所述,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
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时,董事荆世平、荆天平、荆京平、
夏琛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或者激励对象的关联方,属于关联董事,并已
履行相应的回避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履行相应的回
避表决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
依法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激励对象等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
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不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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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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