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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铭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8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

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调整首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鉴于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

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50 人调整为 42 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22.00 万股调整为 220.50 万股。公司此次对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

调整。

    二、 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苏州恒铭达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

 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五)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员工对实现公司

 持续、稳健、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并同意向 4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20.50 万股,授予价格为 9.43 元/股。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彩英 曹征 毛基业

                                                         202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