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阳国际 股票代码:002949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CAPOL INTERNATIONAL&ASSOCIATES CO.,LTD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盈福高科技厂房四层 B 厂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一九年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 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国际”、“发行人”、 “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 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唐崇武承诺: 1、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 3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8 月 26 日)收盘价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6、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 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 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徐华芳承诺: 1、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 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4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4、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 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 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三)华阳旭日、华阳中天、金石灏汭和赢悦投资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华阳旭日、华阳中天、金石灏汭和赢悦投资承诺: 1、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4、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 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 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此外,赢悦投资补充承诺: 自公司就本企业投资入股事项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 年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邹展宇、袁源、徐清 平、龙玉峰、田晓秋、薛升伟、唐志华和张琳的相关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邹展宇、袁源、徐清平、龙玉峰、田晓 秋、薛升伟、唐志华和张琳承诺: 1、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价格,下同)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 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6、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 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 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6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江泓和庄少秋的相关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江泓和庄少秋承诺: 1、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5、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 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 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六)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所持有的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崇武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徐华芳、华阳旭 日、华阳中天和金石灏汭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 诺如下: 1、减持前提 7 本人/本企业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 届满后,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方式 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根据需要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集 中竞价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3、减持数量 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审慎制定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的股票减 持计划,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部分或全部公司股票。 4、减持价格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 整。 5、减持程序 如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 减持程序。 6、约束措施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 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 人/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8 三、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 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 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 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1)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 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 金额已达到上限;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第 2 项的启 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 东增持股票和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 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 9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 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 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2)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 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在公司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 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税 后)的 20%;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 金额(税后)的 4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0 在公司控股股东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达到最大限额后,如 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增持资金总计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 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20%;同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 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40%; (3)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未能履行《预案》要求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董事会应向投 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 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 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所持限售 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 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的 20%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 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 后现金股利的 20%。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 11 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预案》 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公司应当从自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当 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的 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 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薪酬(税后)的 20%。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承诺 (一)本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有权机关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从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事项经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本公司以不低于发行价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 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若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公司承诺的 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12 (二)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唐崇武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有权机关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从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事项经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将推动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不低于发行价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作为赔偿,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 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依法以不低于发行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 依法以不低于发行价代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 完成日至股票购回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本人以所持深圳市华阳 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对上述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被有权机关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四)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的承诺 本机构已对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 13 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构为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机构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情形,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大成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3、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致同的承诺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 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本所为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 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本所保证所 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造成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中广信的承诺 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 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机构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 失。 14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 加,但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产生效益还需要一定时间,公司的净利润可能 难以实现同步增长,本次发行将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方式努力提升 经营水平,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深耕建筑设计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建筑设计的全过 程服务,已经具备完整的团队配置和丰富的行业经验。目前,行业正处于转型升 级阶段,公司将抓住该新的发展机遇并迅速抢占市场。 在建筑设计领域,公司将通过“设计平台+人才培养+资本力量”来实现高 质量、高品质的可持续增长。在设计平台上,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协同设计平台、 知识平台、SAP 管理平台等,提高设计和管理效率,推动内生增长;在研发方面, 公司将持续加大包括城市更新、保障房、地铁上盖物业、钢结构住宅等多种产品 类型在内的研究;在人才培养方面,公司将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培训计划,打造 行业人才向往、聚集的高地;在资本方面,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等有利环境积极 扩充资本,为战略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在新兴业务领域,公司将充分利用多年来在装配式建筑、BIM 技术领域的 研发和应用经验,在协同设计平台的基础上,着力开发基于 BIM 技术的设计管 理平台,并在此基础上推动产业链的拓展,打造成一个集设计、研发、实验、生 产、展示和培训的行业高地,建立公司未来发展的生态圈。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一方面,公司将完 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和公司运营管理机制,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和项 15 目运作方案;另一方面,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 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升盈利能力。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 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此外,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基 础上,公司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相关软硬件设备采购、推进研发进度等方式,争 取使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收益。 4、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 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股利分配的条 款,公司制定了上市后(含发行当年)适用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将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二)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了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 东暨实际控制人唐崇武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公司利益。 3、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4、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16 5、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6、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7、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若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 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了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亦不会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激励 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 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17 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3、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 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在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 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18 规定的程序,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者超过 5,000 万;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5、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19 (4)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如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实施利润分配或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方案中 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6、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0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2017 年 8 月 30 日,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和上市完成前的滚存利润将 由本次发行及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具体计划 1、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 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 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21 意见。 3、本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东分红回报的第一个三年计划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应当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如公司 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指: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者超过 5,000 万;②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本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未来董事会将根 据本公司发展情况及重大资金支出的安排,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适时调整现金与 股票股利分红的比例。 (4)本公司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公布,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之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22 本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本公司分红的建议和 监督。 4、分红规划的调整及相关决策机制 (1)本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本公司应当在总结 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公司所面临的各项因素, 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本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本公司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地制定年度分配 预案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经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七、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本公司对外作出的任何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 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23 (二)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唐崇武承诺: 本人若未能履行本人对外作出的任何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违反本人对外作出的承诺而获得收入 的,所得收入将归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本人将停止在深 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处获得的股东分红及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 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华阳中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华 阳旭日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处所直接及间接获得的分红,直至本人按承诺 将所得收入归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时为止;同时,若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 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自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 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4、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5、将停止在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及从深 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华阳中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 伙)和深圳市华阳旭日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处所直接及间接获得分红,直 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4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若未能履行本人对外作出的任何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 的,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将应付本人的 薪酬或津贴暂时予以扣留,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 的损失提供保障。 2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 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157”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903 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 票数量为 4,903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490.3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4,412.7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0.51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8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华阳国际”,股票代码“002949”, 本次公开发行的 4,903 万股股票将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 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6 2、上市时间:2019 年 2 月 26 日 3、股票简称:华阳国际 4、股票代码:00294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9,603.00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903.00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作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发行的 4,903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唐崇武 5,190.30 26.48% 2022 年 2 月 26 日 徐华芳 2,781.00 14.19% 2022 年 2 月 26 日 公开发行前 华阳旭日 1,800.00 9.18% 2020 年 2 月 26 日 已发行股份 华阳中天 1,580.00 8.06% 2020 年 2 月 26 日 金石灏汭 750.00 3.83% 2020 年 2 月 26 日 赢悦投资 715.00 3.65% 2020 年 9 月 12 日 27 田晓秋 355.00 1.81% 2020 年 2 月 26 日 薛升伟 242.00 1.23% 2020 年 2 月 26 日 汪莉 210.00 1.07% 2020 年 2 月 26 日 邹展宇 188.00 0.96% 2020 年 2 月 26 日 袁源 150.00 0.77% 2020 年 2 月 26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9.00 0.76% 2020 年 2 月 26 日 江泓 109.00 0.56% 2020 年 2 月 26 日 朱行福 100.00 0.51% 2020 年 2 月 26 日 龙玉峰 80.00 0.41% 2020 年 2 月 26 日 张琳 50.00 0.26% 2020 年 2 月 26 日 伍洋 44.00 0.22% 2020 年 2 月 26 日 陈静 40.00 0.20% 2020 年 2 月 26 日 萍乡市勤道汇盛股权投资基 40.00 0.20% 2020 年 2 月 26 日 金(有限合伙) 深圳市勤道聚鑫投资合伙企 40.00 0.20% 2020 年 2 月 26 日 业(有限合伙)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30 0.09% 2020 年 2 月 26 日 张胜海 10.00 0.05% 2020 年 2 月 26 日 深圳市晟大投资有限公司 10.00 0.05% 2020 年 2 月 26 日 施叶楠 9.70 0.05% 2020 年 2 月 26 日 肖建奇 8.40 0.04% 2020 年 2 月 26 日 武汉高飞上金创业投资合伙 7.50 0.04% 2020 年 2 月 26 日 企业(有限合伙) 刘剑 4.50 0.02% 2020 年 2 月 26 日 王伟 3.50 0.02% 2020 年 2 月 26 日 方小丽 2.50 0.01% 2020 年 2 月 26 日 中惠融通金融服务(深圳) 2.10 0.01% 2020 年 2 月 26 日 有限公司 林奕浩 1.50 0.01% 2020 年 2 月 26 日 江霞 1.40 0.01% 2020 年 2 月 26 日 翟仁龙 1.00 0.01% 2020 年 2 月 26 日 李芳 0.8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关天战 0.6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赵后银 0.5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张一鹏 0.5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28 珠海市诚隆飞越投资合伙企 0.5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业(有限合伙) 郑昌辉 0.4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但承龙 0.4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王黎清 0.4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侯进一 0.4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江广超 0.3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徐晗 0.3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刘风华 0.2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姚继红 0.1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唐文华 0.1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卞广洲 0.1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徐浩 0.1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刘浏浏 0.1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郭旷 0.1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陈裕芬 0.1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谷星 0.1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深圳金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0.1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荆明 0.10 0.00% 2020 年 2 月 26 日 小计 14,700.00 74.99% - 网下询价发行的股份 490.30 2.50% 2019 年 2 月 26 日 首次公开发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4,412.70 22.51% 2019 年 2 月 26 日 行股份 小计 4,903.00 25.01% - 合计 19,603.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CAPOL INTERNATIONAL&ASSOCIATES CO.,LTD 注册资本: 14,7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唐崇武 成立日期: 1993 年 8 月 9 日(2015 年 10 月 22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盈福高科技厂房四层 B 厂房 工程设计及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及所需设备材 料的采购和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进出口业 经营范围: 务。(以上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 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建筑设计和研发及其延伸业务,目前主要包括建筑设计、造价咨询、 主营业务: 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所属行业: 公司所处行业为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下的 “专业技术服务 业”(M74) 邮政编码: 518038 电话: 0755-82739188 传真: 0755-82712311 电子邮箱: hygj@capol.cn 董事会秘书: 徐清平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 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1 唐崇武 董事长、总经理 2000 年 11 月至今 2 邹展宇 董事、副总经理 2007 年 1 月至今 30 3 袁源 董事、副总经理 2010 年 1 月至今 4 徐清平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2013 年 5 月至今 5 龙玉峰 董事 2006 年 3 月至今 6 仲德崑 独立董事 2017 年 3 月至今 7 陈登坤 独立董事 2017 年 3 月至今 8 王茂祺 独立董事 2017 年 3 月至今 9 孟庆林 独立董事 2018 年 7 月至今 10 江泓 监事会主席 2007 年 10 月至今 11 庄少秋 监事 2007 年 2 月至今 12 缪晴天 监事 2008 年 7 月至今 13 田晓秋 副总经理 2000 年 7 月至今 14 薛升伟 副总经理 2011 年 5 月至今 15 唐志华 副总经理 2010 年 12 月至今 16 张琳 副总经理 2001 年 6 月至今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直接持股数(万股) 直接持股比例 唐崇武 董事长、总经理 5,190.30 26.48% 徐华芳 无 2,781.00 14.19% 邹展宇 董事、副总经理 188.00 0.96% 袁源 董事、副总经理 150.00 0.77% 龙玉峰 董事 80.00 0.41% 江泓 监事会主席 109.00 0.56% 田晓秋 副总经理 355.00 1.81% 薛升伟 副总经理 242.00 1.23% 张琳 副总经理 50.00 0.26% 朱行福 核心技术人员 100.00 0.51% 注:徐华芳为唐崇武岳母 31 2、间接持股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通过华阳旭日和华阳中 天两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前述人员具 体间接持股情况如下: 在华阳旭日所 在华阳中天所 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比 姓名 职务 持财产份额 持财产份额 (万股) 例 唐崇武 董事长、总经理 45.25% 37.15% 1,401.50 7.15% 邹展宇 董事、副总经理 - 11.90% 188.00 0.96% 袁源 董事、副总经理 - 9.49% 150.00 0.77% 董事、董事会秘 徐清平 - 3.80% 60.00 0.31% 书、财务总监 龙玉峰 董事 - 4.43% 70.00 0.36% 江泓 监事会主席 7.11% - 128.00 0.65% 庄少秋 监事 - 0.51% 8.00 0.04% 田晓秋 副总经理 17.00% - 306.00 1.56% 薛升伟 副总经理 7.83% - 141.00 0.72% 唐志华 副总经理 2.22% - 40.00 0.20% 张琳 副总经理 - 9.49% 150.00 0.77% 朱行福 核心技术人员 - 6.77% 107.00 0.55% 关健斌 核心技术人员 2.22% - 40.00 0.20% 符润红 核心技术人员 2.22% - 40.00 0.20% 吕柱 核心技术人员 - 1.90% 30.00 0.15%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唐崇武直接持有 5,190.30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 35.31%,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通过华阳旭日和华阳中天两个员 工持股平台控制了公司 22.99%股份的表决权。此外,徐华芳为唐崇武的岳母, 直接持有 2,781.00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8.92%。2015 年 7 月 24 日,徐华芳与唐崇武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徐华芳承诺在经营管理和决策中与 32 唐崇武保持一致意见。因此,唐崇武合计控制了公司 77.22%股份的表决权,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唐崇武,男,1967 年 7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1010419670716****。 徐华芳,女,1937 年 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13040219370226****。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华阳国际外,唐崇武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深圳市华阳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1 唐崇武持股 100% 公司 华阳国际(香港)工程设计集 唐崇武持股 50% ,正在办理注销手续,拟进行注销 2 团有限公司 公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唐崇武直接持有 15.64%的财产 深圳市华阳旭日资产管理企业 3 份额,通过华阳资管持有 29.61%的财产份额并担任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唐崇武直接持有 7.34%的财产 深圳市华阳中天资产管理企业 4 份额,通过华阳资管持有 29.81%的财产份额并担任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四、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总数为 92,820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 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发行后股份比例 1 唐崇武 5,190.30 26.48% 2 徐华芳 2,781.00 14.19% 3 华阳旭日 1,800.00 9.18% 4 华阳中天 1,580.00 8.06% 5 金石灏汭 750.00 3.83% 6 赢悦投资 715.00 3.65% 7 田晓秋 355.00 1.81% 33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发行后股份比例 8 薛升伟 242.00 1.23% 9 汪莉 210.00 1.07% 10 邹展宇 188.00 0.96% 总计 13,811.30 70.46% 3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4,903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 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0.51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9,418,000 股,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 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9,612,0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本 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51 元/股。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 2,706,770.00 万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 11,782,637.75 万股。根据《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 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6,007.87158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 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903,0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为 44,127,0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0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发行最终有 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1811384%,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374508671%。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 量为 113,549 股,包销比例为 0.23%。 35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1,530.53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7,104.47 万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9)第 350ZA0006 号 《验资报告》。 五、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 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426.06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内容 不含税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3,0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649.06 律师费用 231.13 发行手续费用、印刷费及其他费用 482.08 信息披露费用 63.79 合计 4,426.06 每股发行费用 0.9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为 51,530.53 万元,扣除本公司需承担的发行 费用 4,426.06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7,104.47 万元。 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94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 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计算)。 36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4571 元(按本公司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7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十节 财务会计 信息”中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内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 2018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上述数据未经 审计,但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致同专字(2018) 第 350ZA0305”号《审阅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十、 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内容。 公司预计 2018 年的营业收入为 77,714.63 万元至 91,387.25 万元,较 2017 年增长 31.12%至 54.19%;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为 10,950.74 万元至 13,201.65 万元,较 2017 年增长 22.21%至 47.33%。 公司预计 2018 年不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情况。 上述业绩预计不构成公司对 2018 年度的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若实际经营 情况与公司的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 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 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29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 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9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联系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联系电话 : 0755-23835291 传真号码 : 0755-23835201 保荐代表人 : 孔少锋、张新 项目协办人 : 琚鹏飞 项目经办人 : 卢文、王通、翁伟鹏、黄潇、陈皓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华阳国际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华阳国际 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华阳国际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40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1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