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国际: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9-03-26
证券代码:002949 证券简称:华阳国际 公告编号:2019-017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召开的方式举行。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14:30-16: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3 月 24 日—2019 年 3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3 月 24 日下午 15:00—2019 年 3 月 25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19 年 3 月 15 日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崇武
3、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盈福大厦 4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通知: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需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
方式和方法已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刊载。
四、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表共 38 人,代表股份 126,689,071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64.6274%。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 19 人,代表股份 126,657,1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4.61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31,9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63%。
2、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27 人,代表股份 1,436,071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7326%。
五、评议及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6,682,6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49%;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9,6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3%;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唐崇武、徐华芳、龙玉峰、深圳市华阳旭日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
圳市华阳中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在本次表决中回避。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369,6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3%;
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9,6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3%;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6,682,67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49%;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29,6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3%;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
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刊载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