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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国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1-04-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阳国际

保荐代表人姓名:孔少锋                   联系电话:0755-23835291
保荐代表人姓名:琚鹏飞                   联系电话:021-2026235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2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20 年 12 月 11 日

                                           上市公司规范治理、防范内幕交
                                       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职责、关联交易相关规定、信息披露
                                       有关规定及相关违规案例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2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事项,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      是                  不适用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3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事项,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事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                  不适用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4.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事项,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是                  不适用
施的承诺

5.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事项,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6.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事项,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
                                             无
变更及其理由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
2.报告期内中 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国证监会和本 事项:
所对保荐机构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
或者其保荐的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
公司采取监管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
措施的事项及 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 号),
整改情况        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
                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

                                     4
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
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关于
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
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
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1 号),
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
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
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
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修订的《证券法》
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
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宁波容百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
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科技在申请科
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
信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
收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
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


                     5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
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
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
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
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认为博腾
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
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基金销售业务
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
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
项的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露
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
十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
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津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
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
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
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
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


                     6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
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
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
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
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保荐
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的
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
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
整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
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
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
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
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
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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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
现 2016 年 2017 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
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
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
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
业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0】60 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
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
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
业板监管函〔2020〕第 189 号),监管函指出:熊猫乳品收到与
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亚
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出具《关于
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
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指出亚辉龙
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
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


                     8
               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荐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
               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保荐
               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关
               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号),监管措施指出:2018 年、
               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
               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
               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
               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高若阳、徐
               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3.其他需要报 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
告的重大事项   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
               《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


                                    9
管措施决定书【2020】63 号),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
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
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四条规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
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向晓娟、
毛宗玄在担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供应商等情况
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四条规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
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赵亮、庞雪
梅在担任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计政策、客户、
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
《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
孙炎林、王栋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
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
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
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
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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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孔少锋




                          琚鹏飞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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