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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阳国际: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2022-11-16  

                        证券代码:002949         证券简称:华阳国际             公告编号:2022-069
债券代码:128125         债券简称:华阳转债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1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1 月 9 日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徐清平

    3、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盈福大厦 4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通知: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需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
方式和方法已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刊载。

    四、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20,079,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1.25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20,076,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1.25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426,2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72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423,6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726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3%。

    五、评议及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20,076,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17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823%。

    2、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20,076,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7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17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823%。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
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
公 司 2022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刊 载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