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9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临时会议)通知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奥美医疗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8 年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公司 2018 年度有关材料,我们认为:2018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止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对外担保的对象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77,696.29 万
元。本年度对外担保对象、担保发生额均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范围内,未发生对外
担保逾期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行、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
也注意到,公司已经制定了 2019 年的内控工作计划,在保证已有内控体系有效运
行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内控覆盖面,并持续完善和优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公
司整体内控及风险管理水平。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8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02,751.20 万元,净利润 22,631.01 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2,778.10 万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63,326,540.70 元(含税)。本
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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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关方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
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不存在超额或不足分配的情形。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通过本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19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在
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收益,
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 40,000 元
人民币(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循环使用额度)购买短期低风险
保本型理财产品,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授权期限为自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五、关于 2019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
经审慎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
交易事项,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及监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
避表决,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六、关于 2019 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以规避汇率或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已制定了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加强了风险管理和控制。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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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货业务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开展的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的行为建
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商品期货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
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我们一
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八、关于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额度授信、融资并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融资
提供担保的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
审阅,我们认为: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
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汇丰银行深圳分行、工商银行宜昌分行
等 17 家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8.85 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及该额度内贷款,并
为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提供担保,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授信、融资与担保相
关协议和文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 2019 年度与关联方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
易并提供担保的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公允和市场化的原则。该
等价格定价原则与枝江农商行或公司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采购同等服务的定价相同,
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9 年度与关联
方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并提供担保的事项。
十、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行业从业资格,
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各项审计和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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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拟支付的审计费用合理。
因此我们同意拟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
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鉴证工作。
十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奥美申请项目贷款并进行担保、资产抵押的意
见
经核查,公司为落实奥美(荆门)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荆门奥美”)募投项目
“医用非织造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实施,同意荆门奥美拟就该项目贷款事宜将资产抵押
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1.5 亿元人民币贷款本金及产生的相关息费,保证期
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十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预先
投入金额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48,069.69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莉萍、 陈仕国、蔡元庆
2019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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