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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美医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0-03-0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奥美医疗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医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限售
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奥美
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99 号)
同意,奥美医疗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800 万股已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
422,176,938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8,00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为 374,176,938 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
限售股份数量为 213,815,067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50.6548%;实际可上市
流通的数量为 213,815,067 股,占总股本的 50.6548%。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
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三)。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 20 名,其中:


                                        1
      1、法人股东 8 名:枝江市金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枝江市志美
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枝江市宏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长江经
济带(湖北)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富恒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富恒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鄂州长江普惠医疗股权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星邻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五星钛信绿色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自然人股东 12 名:陈浩华、程宏、杜先举、杜开文、黄文剑、杨长生、
郭利清、游末山、梁国洪、彭习云、齐妮亚、冯世海。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
诺

     1、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浩华、程宏承诺:

     (1)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
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
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9 年 9 月 11 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
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2
过 50%。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仍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
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
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
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或本人因涉嫌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
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
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
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
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以上
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以上
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8)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黄文剑、杜先举、彭习


                                     3
云、刘年丽、徐铁、王勤、杜开文承诺:

    (1)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
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
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9 年 9 月 11 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于奥美医疗担任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
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或
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
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如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仍承诺在本人(或本人
的一致行动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
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
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
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或本人(或本
人的一致行动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

                                   4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
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6)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
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
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
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
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8)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股东杨长生、郭利清、游末山、梁国洪、齐妮亚、冯世海承诺:

    (1)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
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
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
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
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


                                     5
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公司股东枝江市金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枝江市志美投资管理
服务部(有限合伙)、枝江市宏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长江经济带(湖
北)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
海富恒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
海富恒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鄂州长江普惠医疗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承诺:

    (1)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
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
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企业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
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减持采取
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
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公司股东宁波星邻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五星钛信绿色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6
     (1)对于本企业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以现金增资方式获得的奥美医疗股
份 13,262,120 股,自本企业获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
准日,即 2016 年 12 月 26 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
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
期的约定;

     (2)如上述锁定期在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已不满 1 年,
则对于本企业持有的上述奥美医疗股份 13,262,120 股,自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
该部分股份;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企业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
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减持采取
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
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上述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
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
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7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上述股东所持有的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四)履行承诺情况: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
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13,815,067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50.6548%;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 213,815,067 股,占总股本的 50.6548%。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20 名,其中 8 名法人股东,12
名自然人股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实际可上市
               股东全称                                                           备注
号                                     份总数       售数量      流通股数量

1               陈浩华                68,960,012   68,960,012   68,960,012   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高级
2                程宏                 64,059,493   64,059,493   64,059,493
                                                                             管理人员

     长江经济带(湖北)产业并购基金
3                                     14,588,332   14,588,332   14,588,332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星邻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
4    州五星钛信绿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13,262,120   13,262,120   13,262,120
           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董事、高级
5               杜先举                12,625,295   12,625,295   12,625,295
                                                                             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杜先
6               杜开文                 7,291,927    7,291,927    7,291,927
                                                                             举之一致行动
                                                                             人



                                            8
       枝江市金美投资管理服务部
7                                      6,438,096    5,434,620    5,434,620   注1
             (有限合伙)

     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
8    市海富恒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6,078,473    6,078,473    6,078,473
               限合伙)

     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
9    市海富恒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6,078,473    6,078,473    6,078,473
               限合伙)

     鄂州长江普惠医疗股权投资管理中
10                                     4,510,226    3,968,581    3,968,581   注2
            心(有限合伙)

                                                                             公司董事、高级
11              黄文剑                 4,099,711    4,099,711    4,099,711
                                                                             管理人员

       枝江市志美投资管理服务部
12                                     1,506,177    1,428,743    1,428,743   注3
             (有限合伙)

13              杨长生                 1,347,688    1,347,688    1,347,688

       枝江市宏美投资管理服务部
14                                     1,028,838    1,028,838    1,028,838
             (有限合伙)

15              郭利清                  793,493      793,493      793,493

16              游末山                  685,103      685,103      685,103

17              梁国洪                  654,945      654,945      654,945

18              彭习云                  654,945      654,945      654,945    公司监事

19              齐妮亚                  606,893      606,893      606,893

20              冯世海                  167,382      167,382      167,382

                                      215,437,62   213,815,06   213,815,06
               合计
                                               2           7            7

    说明:股东枝江市金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鄂州长江普惠医疗股权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枝江市志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所持的股份并未全部
解除限售,未解除限售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崔辉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一崔金海之近亲属崔彩云、崔彩芝、李金平、白德厚持有的股份。崔辉、
崔彩云、崔彩芝、李金平、白德厚需遵守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自
本公司上市交易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故本次枝
江市金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5,434,620 股;鄂州长江
普惠医疗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3,968,581 股;枝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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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428,743 股。
    注 1:崔彩云通过枝江市金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奥美医疗
501,7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88 %;崔彩芝通过枝江市金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
限合伙)间接持有奥美医疗 501,7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88 %。
    注 2:李金平通过鄂州长江普惠医疗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奥美
医疗股 240,731,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70 %;白德厚通过鄂州长江普惠医疗股权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奥美医疗 300,9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13 %。
    注 3:崔辉通过枝江市志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奥美医疗 39,3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93 %;李金平通过枝江市志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奥美医疗 38,0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90 %。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有该部分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公司
对相关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奥美医疗此次限售股
解禁上市流通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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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售
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史松祥                               于   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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