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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美医疗: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2021-05-26  

                        证券代码:002950              证券简称:奥美医疗                公告编号:2021-019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公告内容有误,由此给投资者
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中的审核力度,不断提高信
息披露质量。
    一、公告内容
    更正前:

   5.00、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更正后:

   5.00、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二、更正后完整公告正文如下: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25 日(星期二)
    2、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 8 号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19 楼奥美(深圳)医疗用
品有限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杜先举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奥美医疗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56,455,3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33,265,407 股的
73.5008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3,429,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07 %。
   (二)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合计为 462,970,0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084 %。
    现 场 出席 本 次会 议的中 小 股东 及 股东 代理人 共 6 人, 代表 有表 决 权的 公 司股 份
10,944,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82 %。
   (三)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485,2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4 %。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485,2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4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00、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 465,443,6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5%;反对 11,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417,931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29%;反对 11,700 股,占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71%;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通过。


   2.00、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65,443,6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5%;反对 11,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417,931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29%;反对 11,700 股,占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71%;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通过。


   3.00、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65,443,6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5%;反对 11,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417,931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29%;反对 11,700 股,占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71%;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通过。



   4.00、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 465,451,8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2%;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426,131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39%;反对 3,500 股,占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61%;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通过。



   5.00、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同意 465,443,3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反对 12,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417,631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06%;反对 12,000 股,占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94%;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通过。



   6.00、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度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的议案

   同意 465,451,5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2%;反对 3,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425,831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17%;反对 3,800 股,占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83%;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通过。



   7.00、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度商品期货业务交易方案的议案

   同意 465,451,5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2%;反对 3,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425,831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17%;反对 3,800 股,占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83%;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通过。
   8.00、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额度授信、融资并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融资

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465,421,1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27%;反对 34,174 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95,45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455%;反对 34,174 股,占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545%;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通过。



   9.00、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465,451,80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2%;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426,131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39%;反对 3,500 股,占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61%;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韦佩、潘思岐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