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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美医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03-0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奥美医疗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99 号)同意,奥美医疗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 4,800 万股已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后,总股本为 422,176,938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8,00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为 374,176,938 股。

    (二)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422,176,938.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6.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53,306,162.80 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5 股。上述权益
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实施完毕,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由 422,176,938 股变更为
633,265,407 股。

                                            1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 7 名,其中:

     1、法人股东 3 名:枝江市金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枝江金美”)、潜
江市普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曾用名鄂州长江普惠医疗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潜江普祥”)、枝江市志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枝江志美”)。

     2、自然人股东 4 名: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
                  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
                  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奥
                  美医疗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
                  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控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
股股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奥美医疗
东、实
                  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 2019 年 3 月
际控制 IPO 股份锁
                  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 11 日至
人崔金 定及限售承                                                                     正在履行
                  美医疗所有;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2022 年 3 月
海、万 诺
                  的奥美医疗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11 日
小香、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
崔辉、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仍承
崔星炜
                  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前述规定。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
                  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
                  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
                  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
                  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2
                    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或本
                    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 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因
                    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
                    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
                    信息披露义务,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超过 5%以上的股东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
                    示性公告;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超
                    过 5%以上的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
                    持提示性公告。
                    8.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
间接持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36 个月内,本
有公司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
股份的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
公司控
                    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
股股
                    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
东、实                                                                       2019 年 3 月
       IPO 股份锁   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际控制                                                                       11 日至
       定及限售承   2. 奥美医疗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正在履行
人的近                                                                       2022 年 3 月
       诺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亲属崔                                                                       11 日
                    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彩芝、
                    6 个月。
崔彩
                    3.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云、李
                    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
金平、
                    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
白德厚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内,本
公司股
                    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
东金美                                                                        2019 年 3 月
       IPO 股份锁   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
投资、                                                                        11 日至
       定及限售承   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                 履行完毕
志美投                                                                        2020 年 3 月
       诺           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
资、潜                                                                        11 日
                    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江普祥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企业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3
                    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
                    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减持采
                    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
                    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3.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
                    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若因除权除息等
                    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增持
                    义务:
                    1. 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019 年 3 月
公司控
         IPO 稳定股 的价格。                                                 11 日至
股股                                                                                   正在履行
         价承诺     4.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 2022 年 3 月
东、实
                    (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5%。       11 日
际控制
                    5. 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
人崔金
                    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海、万
                    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
小香、
                    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公
崔辉、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崔星炜
                    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
                    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
                    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果公司公
                    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
                    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对公司 IPO
         摊薄即期回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
         报采取填补                                                          长期      正在履行
                    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的措施及承
         诺
         避免同业竞 1. 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关 长期    正在履行


                                                 4
         争的承诺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
                    偶的父母)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单
                    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企业、单位),发展、
                    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
                    不会通过投资于其它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
                    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本
                    人也不会在该等与奥美医疗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
                    济组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 如果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
                    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
                    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
                    人仍然是奥美医疗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
                    行转让且奥美医疗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
                    3. 对于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
                    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
                    只要本人仍然是奥美医疗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将不从事与奥美医疗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
                    4. 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
                    没有,将来也不向其他业务与奥美医疗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
                    营业务相同、类似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
                    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5. 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
                    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奥美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
                    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6. “控制的其他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 1)
                    持有或控制 50%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享有 50%或以上的投票
                    权(如适用),或 2)有权享有 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 3)
                    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
                    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及该其他企业或实体的下属企
                    业。
                    7.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
                    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奥美医疗、奥美医
                    疗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二)上述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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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履行承诺情况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
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2 年 3 月 11 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40,542,806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7.9845%;实际可
上市流通的数量为 240,542,806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7.984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7 名,其中 3 名法人股东,4 名自然人股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1                        崔金海                                145,794,859             145,794,859

 2                        万小香                                 62,483,509              62,483,509

 3                          崔辉                                 14,915,303              14,915,303

 4                        崔星炜                                 14,915,303              14,915,303

 5          枝江市金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                  1,505,214               1,505,214

 6          枝江市志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                    116,151                116,151

 7          潜江市普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812,467                812,467

                        合计                                    240,542,806             240,542,806

    说明:
    1. 股东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系一致行动人。
    2. 枝江市金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崔彩云、
崔彩芝通过枝江金美持有的股份。(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崔彩云持有枝江金美 7.793%份额,间接
持有公司 501,738 股。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5 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其间接持有公司 752,607 股。(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崔彩芝持有
枝江金美 7.793%份额,间接持有公司 501,738 股。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
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5 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其间接持有公司 752,60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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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枝江市志美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崔辉、公
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李金平通过枝江志美持有的股份。(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崔辉持有枝江志美
2.614%份额,间接持有公司 39,370 股。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5 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其间接持有公司 59,055 股。(2)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李金平持有枝江志美 2.527%份额,间接持有公司 38,064 股。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5 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其间接持有公司 57,096
股。
     4. 潜江市普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白德厚、
李金平通过潜江普祥持有的股份。(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白德厚持有潜江普祥 6.672%份额,间接
持有公司 300,914 股。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5 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其间接持有公司 451,371 股。(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李金平持有
潜江普祥 5.377%份额,间接持有公司 240,731 股。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
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5 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其间接持有公司 361,096 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有该部分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
相关承诺,公司对相关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奥美医疗此次限售股
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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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史松祥                               张   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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