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时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09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工作,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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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
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
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
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
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
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
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
等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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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
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
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 2 个交易日(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另有要求的,根据具体要求执行)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由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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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
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
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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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的股份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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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
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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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
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
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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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
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
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
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
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
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
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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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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