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时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年6月)2020-06-09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
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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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
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
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印象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
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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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
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
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
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
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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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
改措施。
审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
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
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
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审计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认定标准:
1.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
披露的;
2. 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
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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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
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
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
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
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
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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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管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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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
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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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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