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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时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1-04-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被保荐公司简称: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梁勇                     联系电话:010-60833012
保荐代表人姓名:牛振松                   联系电话:010-6083301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0 年 10 月 22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要求,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上
                                       市公司董监高职责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2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 公 司 内 部 制 度 的 建立 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制 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 其 他 业 务 类 别 重 要事 项
( 包 括 对外 投 资 、风 险 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 机 构 配合 保 荐 工作 的 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是           不适用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
3.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关于避免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关于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有关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是            不适用
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8.有关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9.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 报 告 期 内中 国 证监 会 和 本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 保荐的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 事项及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 理 委员 会福 建监 管 局行 政监 管措 施 决定 书
                                    〔2020〕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
                                    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
                                    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
                                    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
                                    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
                                    管措施。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

                                            4
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
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
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司保荐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
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1 号),
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
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
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
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修
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
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
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
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
股说明书 未充 分披露 特定客 户信 用风险 大幅增
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
收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


          5
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
措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纶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
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为
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
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
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
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
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
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
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
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6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
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
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
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
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
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
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
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
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
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
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
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
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
股 份 有限 公司 采取 出 具警 示函 措施 的 决定 》
([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
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
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


        7
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
整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
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
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
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
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
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
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
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2017
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
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
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
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
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
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


       8
规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0 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
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
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期 货经 营机构 及其工 作人 员廉洁 从业规
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
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
板监管函〔2020〕第 189 号),监管函指出:熊
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保荐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辉龙”)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
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
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


        9
                           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
                           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 措施 的决定 》(行 政监 管措施 决定书
                           【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
                           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对我 司保 荐的浙 江华友 钴业 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
                           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号),监管措
                           施指出: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
                           确;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 中的 关联方 资金往 来的 信息披 露不完
                           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
                           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
                           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


                                  10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
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3 号),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
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
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
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
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
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
话措施的决定》,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


          11
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
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
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
内部控制,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
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
再次发生。




       1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梁   勇                 牛振松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