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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时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2021-04-12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依法独
         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
         构的规则以及《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下称“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
         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3
         以上独立董事。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1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
         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融资及其他交易事项
         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在下列额度内的对外投资(包括对子公
         司投资等,不含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3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三)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2/3以上和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五)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为计算标准)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收购出售资产
事项。
(六)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
作出决议。
(七)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
交易事项: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


                         4
           易事项;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3.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可由董事会审议的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交易事项涉及的金额或比例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
           行其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
第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
           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
           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十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形成程序:
           (一)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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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处应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形成书面文字,并将初
           步形成的会议提案交董事长;
           (三)董事长视需要征求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四)董事长拟定董事会定期提案。
第十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一)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资
           格的相关主体,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
           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二)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转交董事长;
           (三)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部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部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四)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要求后10
           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
           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
           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
           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
           职责范围;


                                    7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人应负责撰写和确认其所提出的提案内容,并对
          该提案内容和所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除《公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专门授权。
          委托书可由董事会统一格式制作,随会议通知送达董事。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为已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8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
          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
          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
          (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
          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
          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章。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
          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9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
           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
           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
           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
           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
           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非


                                  10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
           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
           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
           决议。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
           或者不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三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七条 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
           确要求。
第三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
           行全程录音。董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
           的有关人员。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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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将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决议公告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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