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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时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12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
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
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
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
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
资的,需事先经母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
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投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得将对投资事项的审
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
项由总经理审议决定。
       总经理应就相关对外投资事宜在决策后向董事会报备。

       第十条 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业务。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
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
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
财产品的行为。

       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
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
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范畴: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
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
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
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
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
算,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上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
策权限执行。

     第十三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
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
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投资效益等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对外投资岗位分工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
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
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
董事会或总经理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
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
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
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
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
记、银行开户等手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
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
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批。

                       第四章 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
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
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
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
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
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
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
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或总经理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
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
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
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
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
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
完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
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对外投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
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经理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
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
否有抽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
后,应注意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对外投资跟踪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进行
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
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
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
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及审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
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
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
实、合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有关部
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四条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
致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开展调查,并视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他违规违纪
行为等。

    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向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职造成公司投资损失
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对
外投资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