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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时科技:印章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12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制发、
管理及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

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部门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及子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的重

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等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

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银行
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

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各
类商务协议等。

    (五)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监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
告、文件、函件等。
    (六)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

司内部使用。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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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印章 的刻 制、 启用

        第四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办公室统一

 归口办理。需刻章的部门应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经过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公司办
 公室统一安排刻制。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
 章。

        第五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公司办公室提出

 申请,董事长批准,办公室承办;
        (二)公司财务印鉴专用章、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
 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办公室承办;

        (三)公司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办
 公室承办;

        (四)公司监事会印章的刻制,由监事会提出申请,监事会主席批准,办公
 室承办;
        第 六条    公司办公室根据申请通知及相关证明文件负责到国家法定管理部

 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印章的送交刻制和检查验收工作。公司办公室应留下印模,发
 布印章启用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发布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模,并做好印

 章领用登记台账。

        第七条     私自刻制、伪造公司印章是触犯刑法的行为。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

伪造公司印章,否则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所导致的所有责任均由责任人承
担。

    第八条        公司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由印章管理人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
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明确是否需要公告后,交公司办公室处理,公司办公室应及时将

旧印章收回,并建立印章废止登记台账。公司办公室应将已废止的印章妥善保管至
少三年后销毁。(印章如被国家法定管理部门要求收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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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章     印章 的保 管


       第九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负责
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

       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其中,公司公章由公司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
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法人指定专人保管;合同章由公司业务部门制定专人保管;财务

印鉴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保
管;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保管;各部门及子公司印章由各部门及子公

司指定专人保管。公司办公室应建立印章专管人员档案,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登记
管理。

       第十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

用台账,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公司办公室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
施,以免造成损失。如遗失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等必须登报声
明。

       第十一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专管人员根据审批意见用印,并对该

印章正确性使用负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须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印章专管人员离职,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
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的用印申请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及人员,用印手续不完善,不得要求印章管理人员用印,

胁迫、威胁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将按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用印审批凭据或公司领导签批件的复印件(原件)由印章专管人

员留存,保存三年以上,公司级印章的入网、销毁凭证及用章登记台账定期归档。

                           第四章      印章的使 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印章的使用须按公司的审批规定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     公司的公文,由部门经理、公司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

见,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后用印,并应留下文件底稿和 1-2 份印好的文件
以备存档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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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批准权限,审批后用印。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及其他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由

部门经理审核、主管领导审定后用印,如涉及敏感信息等内容需经董事会秘书核准
后用印。

       第二十条     公司开具的介绍信等,凭申请人部门经理批准的报告申请单, 由
公司办公室出具并用印。公司授权委托书按公司相关委托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如需盖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应附董事长已签批报告
或按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授权的其他领导(如财务票据方面授权财务负责人进行监

管)的有效签批进行用印。
       第二十二条     上述未规定事项的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由申请用章部门经理、

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用印,重大或非常规事项,必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部门用章不对外使用,由总经理授权部门负责人审批用
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员工因私人事宜需出具证明而使用公司印章的,常规证明
(在职证明、收入证明、招聘录用证明、福利分房情况、婚姻状况证明等)由各职

能部门负责人签属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非常规事项需提交报告或填写用印申请
表,经公司主管领导(重要的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五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回公司办公室销毁。

       第二十六条     印章管理人应建立用印登记台账,该台账应注明印章使用日

期、部门、用印人、用途、用印数量和批准人等,盖章依据及重要资料的盖章原件

须复印留底。

                              第五章     用印 方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或公司全称上,有日期的要骑年盖

月,印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代用章除外)。
       第二十八条     介绍信要有存根,并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盖章。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由公司总经理负责不定期组织检

查,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也应定期检查并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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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及时通告。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情节轻重,

给予责任人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一)未执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的。
    (二)印章专管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三)签批人超越用印审批权限,越权签批的。

    (四)用印文件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专管人员仍擅自用印的。
    (五)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专管人员仍然用印的。

    (六)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专管人员虽拒绝用印但不及时向上级汇报的。

    (七)印章专管人员无适当理由,拒绝用印的。
    (八)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

    (九)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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