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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时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2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议案的相
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2020 年度内部控
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生产经
营实际情况需要,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起到了控制和防范风险作用,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2020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自查结论真实、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2020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并同意将本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披露
的募集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均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
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使用余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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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同时,购买风险低、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或保
本型理财及定期存款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并且
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委托理财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使用余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风
险低、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或保本型理财及长期存款产品;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使用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委托银
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有利
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委托理财的议
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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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质押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
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
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
机构期间,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审
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履
行了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限为一年。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范小兵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
们认为范小兵先生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并具备相
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本次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范小兵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八、对《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2021 年度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
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规范治理。方案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2021 年度的薪酬方案,并同意提交

                                     3
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
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有利于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规范治理。方
案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的薪酬方案。

    十、对《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销
售产品等正常业务开展而形成的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偿、自愿、平
等的商业原则,定价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计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主营业
务也不会因该等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上述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审议程序进行了确认或批准,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1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一、对《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盈利状况、未来
发展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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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会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报告期内(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公司能
够认真贯彻并执行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制度。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报
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的所有担保仅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之间。

    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四川金时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印务”)提供债权
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 7,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自 2020 年 5 月
13 日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

    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由公司为金时印务就中信银行依据与金时印务在合同期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
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公司位于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西三路
289 号的工业用房,担保期间自 2020 年 5 月 13 日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

    上述担保行为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
风险,不存在可能因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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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如下:




孙苹(签字):                         赵亚娟(签字):




朱颉榕(签字):




                                                          202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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