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金时科技:金时科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2021年12月)2021-12-21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

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拥有的,以货币形式存
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 对货币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㈠ 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

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㈡ 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银行账户的开立、
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

按规定严格执行;
    ㈢ 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
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及网银盾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货币资金收支的日常管理,财务部
应设置出纳岗位并配备合格的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出纳人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
    第六条 货币资金业务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即不得由出纳
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

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由会计执行;货币资金的盘点清查由出纳、
会计主管人员(或会计)共同执行。

                  第二章 货币资金支付的办理流程
    第七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㈠ 支付申请。公司各部门用款时,要根据不同用款性质选择填
写相应的支付报销凭证,注明款项的具体用途、金额、支付方式、收
款人名称全称、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银行账号等内容,并附有效经

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审批证明等。
    ㈡ 支付审批。

    1、审批流程:经办人填制支付报销凭证→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
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审签→财务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总监审签
→总经理审批→出纳办理付款;

    员工薪酬支付审批程序按公司薪酬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同一公司内部各银行账户间资金调拨,由出纳填制资金调拨单,
财务负责人批准办理。
    按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如所办理业务的金额或业务性质需

要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则应当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批准
后,才能按上述流程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及审批。
    2、审批要求

    各层级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

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⑴、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审批职责:对业务的真实性,业务

的办理是否符合相关批准程序,支付金额是否在批准范围内等负责。
    ⑵、财务经理的审核内容应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

权限、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合规,金额计算
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是否准确等。

    ㈢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办理支付前应审查支付凭证审签手续是
否完整,复核附件金额是否与支付报销凭证填写金额相符。对复核无

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
款日记账;对于未完成规定程序审批或金额不正确的支付申请,出纳
人员不得办理资金支付,应退回支付申请人处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

还应及时报告上级处理。

                   第三章 备用金借款管理

    第八条 备用金借款管理。备用金主要用于出差等临时业务需要、
以及个人岗位工作需要临时开支的费用。管理要求:
    ㈠ 临时业务需要借款,应在业务完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

续并归还余款。
    ㈡ 用作周转使用的业务备用金应在年末一次性归还。如果备用

金借款人在年度内发生岗位变动或离职的,应当在岗位变动(或离职)
前一次性归还。
    ㈢ 借款人归还备用金后,出纳人员应按规定开具收据。

    ㈣ 临时业务借款执行前款未还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㈤ 若借款人到期未归还备用金,由财务部发出催款函;借款人
收到催款函 5 个工作日内仍未归还全部备用金的,由公司在借款人工

资中扣除欠款金额,并作相应处罚。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九条 现金的管理。现金是指存放于公司财务部、由出纳人员
经管的货币。
    ㈠ 现金使用范围: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各项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5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等。
    ㈡ 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 2 万元,超过核定库存限额的现金应于

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时,应报告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
人),采取防范措施,妥善保管,次日存入开户银行。
    ㈢ 现金的收支及库存管理:

    1、出纳人员只能根据审批手续齐全的凭证支付现金,并在报帐
的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严禁擅自挪用、私自借出现金,不得

以白条或借据抵库,严禁公款私存。
    2、公司收取的所有现金应于收到当天(特殊情况经财务经理同
意可于第二个工作日)交给财务部出纳人员或直接存入公司账户,出

纳人员收款后应按规定开具收款收据。
    3、现金的盘点核对:出纳人员要每日对现金进行盘点,做到账
实相符;会计主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进行抽查盘点,在月末、

年末必须清查盘点,由出纳编制现金盘点表。不准以“白条”抵库,
发现现金余缺应及时列账,并向公司领导逐级报告,待查明原因后按

规定处理。
    4、出纳员应将现金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保险拒的钥匙和密码
分开妥善保管,并不得对他人泄露密码。严禁出纳员将公私款混合存

放及用保险柜存放其他个人资料。
    第十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的货币资

金。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都必须当日送存银
行;公司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
转账结算。
    ㈠ 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销户规定:
    1、公司开立银行账户以及账户开通网上银行必须由财务部提出

申请,经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2、不使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清理销户,由财务部提出申请,经

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3、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
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长期闲置的

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㈢ 不得在账外另立账户或开立个人账户用于存放公司货币资金。
    ㈣ 各种支票等银行支付凭证由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并建
立票据使用登记簿,按照票据号码逐一进行登记。

    ㈤ 不允许开具空白支票等银行支付凭证。签发的银行支票等,
应将日期、收款人、金额(大小写)、用途等填写完整。印章保管人
不得对未填写完整的支付凭证加盖预留印件章。

    ㈥ 出纳人员应在银行结算业务完成后序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
记账,不准多笔汇总登记,也不准以收支差额记账,应按月与银行对

账单核对未达账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财务部主管人员
复核确认。如调节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

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和
信用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管理方法与银行存款的管理一致,

必须履行相应的授权审批制度和规定的支付程序。

             第五章 银行预留印鉴章和网银盾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预留印鉴章管理
    ㈠ 银行预留印鉴章为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㈡ 银行预留印鉴章实行分离保管的原则,即不得由一人同时保

管全部银行预留印鉴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或授权人)保管,
法定代表人章由董事长指定专人保管。若保管印章的人员变动,要作好

书面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案。
    一般情况下,不准携带预留银行印鉴章外出使用;如确实需要,
应事先按程序报董事长批准,原则上由印章保管人亲自携带各自保管

的印章外出使用。
    第十三条 开通网上银行的账户,其网银盾至少应包括录入权限

和复核权限两个网银盾,录入权限网银盾及密码由财务部出纳保管,
复核权限(含管理员权限)网银盾及密码由财务负责人(或授权人)
保管。不得将录入权限和复核权限网银盾及密码交由一个人保管和办

理网上银行支付。
    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款项支付,应分别由录入人员依据审批手续完
整的支付申请录入付款信息,复核人员复核支付。

    第十四条 预留银行印鉴章、网银盾及支票等银行支付结算票据
如不慎遗失或被盗,工作人员要立即报告并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挂失

手续,作好补救工作。

                   第六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中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各
项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经营性业务往来结算期限,不得
超过与非关联方的经营性业务往来结算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的通过各种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对不按本规定管理和使用货币资金的人员,公司将按

照有关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因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等违反
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有关责任人按责任大小进行经济赔
偿;情节严重,触犯国家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