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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时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2-04-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时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梁勇                     联系电话:010-60833012
保荐代表人姓名:牛振松                   联系电话:0531-8502354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注 1、注 2、注 3)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注 1、注 2、注 3)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 年 12 月 28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规则要求,对上市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董监高职责、对
                                       外担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进行培
                                       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注 1: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时印务在 2021 年湖南中烟和安徽中烟进行的烟标项目
招标中,部分公司在供产品未继续中标(详见公告编号:2021-007、2021-008、

                                   2
2021-009、2021-033、2021-040),导致 2021 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39.48%,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下降 73.05%。
注 2:由于金时印务未能中标湖南中烟、安徽中烟的相关标段产品,导致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湖南生产基地项目”原建设内容的可行性发
生了实质性变化,影响了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为保证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经营业绩及股东权益,公司经审慎评估后确定“湖南生
产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湖南金时不再从事烟标印刷业务,公司正在制定具备可
行性以及实施效益的募投项目调整方案。其具体实施方案目前尚处于前期调研以
及方案论证阶段,目前暂不能确定(详见公告编号:2021-012、2021-042)。
注 3:2021 年 9 月 22 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时印务涉嫌单位行贿罪,
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估计本次诉讼的
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详见公告编号:2021-62)。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不适用


                                    3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详见“一、保荐工作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详见“一、保荐工作概
                                                      概述”之注 1、注 2、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述”之注 1、注 2、注 3)
                                                                3)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是             不适用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关于避免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是             不适用

7.关于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有关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是             不适用
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9.有关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10.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4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21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正元智慧”)出具《关于对浙江正
                          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 月
                          至 2020 年 7 月期间,正元智慧向浙江尼普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及时对前述
                          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2、2021 年 1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0 月 29 日,
                          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900 万元,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
                          定。
                              3、2021 年 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出具《关于对浙江开
                          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指出,浙江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
                          开山股份存在:2019 年、2020 年定期报告业绩核
                          算不准确;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公司内部治理


                                 5
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会议流程不规范、人员不
独立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4、2021 年 3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雅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
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昕晰、梁小明、范
一沁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
经查,博雅生物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重大事件进展及未
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
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博雅生物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5、2021 年 8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汤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
有限公司、梁允超、林志成、吴卓艺、唐金银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汤
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
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
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
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
况;未充分披露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
息;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


       6
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不规范;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监管措施认定:汤臣
倍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三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
要责任。
    6、2021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
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思创医惠存在未
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 2007 年发布施行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
条的相关规定。
    7、2021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碧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
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碧水源全资子公司
汕头市碧水源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威县德青源提供担保。德青源在上
述担保合同签署时是碧水源的关联人,但公司未
针对该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7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
    8、2021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
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
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国元证
券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
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问题,
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9、2021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东华软件”)出具《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薛向东、吕波、叶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指出,东华软件 2018 年和 2019 年发生
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导致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财务
报告虚增营业收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规定。
    10、2021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出具《深圳证监局
关于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自 2021 年 7 月
起对奥拓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
三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遗漏
等公司治理的问题,子公司收入及成本会计核算
不审慎、2019 年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对个别涉


         8
诉其他应收款未按照单项进行减值测试等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问题,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的
问题。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信息
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
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奥拓电子采取责令改正
的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述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
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
督促各公司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完
善信息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
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杜
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1、2021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公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
我公司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
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
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
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1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9
                            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管函》,指出:中信证券作为思创医恵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
                            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
                            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
                            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
                            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
                            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内部质量
                            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第 1.4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进
                            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
                            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
                            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3.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1 年 11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碧
                            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
                            2018 年 4 月,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碧水源和
                            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
                            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德青源农业
                            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担保协议等协议。
                            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碧水源未及时履行审议


                                   10
程序并对外披露。碧水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7.9 条、第 9.11 条的相关规定。
碧水源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碧水源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马齐玮、
徐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马齐玮、
徐峰作为我公司推荐的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
人经营状况的核查把关、申报文件的全面核查验
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
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
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
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
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违反了《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
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的规定。
    3、2021 年 11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博
雅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11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指出: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博雅生物向
原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司支付采购款累
计 8.23 亿元采购原料血浆,但该公司未向博雅生
物供应,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博雅生
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
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
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
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
后,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
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
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1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梁勇                   牛振松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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