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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时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21  

                         证券代码:002951              证券简称:金时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8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相关文件,结合实际情况,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现将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   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贷款事项;                             托贷款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本章程规定的风险投资事项;   (十五)审议本章程规定的风险投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删除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其他地方。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利。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偿责任。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删除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和关联交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总经理的工作;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   上述人员任职期间,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司监事。

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   (二)检查公司财务;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二)检查公司财务;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纠正;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股东大会;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纠正;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股东大会;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承担。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它条款不变,根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