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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时科技:反舞弊管理办法(2023年4月)2023-04-14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
和内部控制,防治舞弊,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
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
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反舞弊管理活动。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可参考本办法制订其具体的反舞弊办法。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
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
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
益,采用欺骗等违法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
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
或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六)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七)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八)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九)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
    (十)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
不当经济利益,采取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
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为达到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
使财务报表阅读者或使用者误解而做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偷逃税款;
    (八)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视同舞弊):
    (一)员工本人与公司供应商或在供应商处任职的人员具有亲属关系,而没
有向公司报备或利益回避的;
    (二)未严格履行合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者给公司声誉带来重大负面
影响;
    (三)本人未经公司批准在其他企事业部门、单位兼职;
    (四)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等;
    (三)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部门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三章 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
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接受举报和调查处理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舞
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
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降低舞弊行为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
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部门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
管理责任,是本单位、本部门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的反舞弊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二)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三)对舞弊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四)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
    (五)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要积极配合舞弊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参
照本制度规定确定本单位反舞弊工作的相关职责和分工。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培训,引导员工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荣辱观和诚信正直的职业道德,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
包括如下方式: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公司各项制度,
坚持诚信、正直的职业道德操守,以身作则;
       (二)审计稽核中心将公司的反舞弊制度、程序及相关措施在公司内部以多
种形式(通过规章制度发布、宣传或网络等方式)进行宣传,重点宣传举报投诉
方式及举报保护措施;
       (三)人力资源部对新员工进行反舞弊培训,向员工讲解公司关于反舞弊机
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员工学习公司的反舞弊管理制度,进行法律法规及
诚信教育;
       (四)各部门及单位分管领导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遵
守诚信道德,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抵御不正当利益的诱惑;
       (五)将公司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公司
直接或间接发生关系的利益相关方,包括外部相关方(供应商、客户、监管机构
和股东等);
       (六)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举报,公司应针
对性地制定并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政策;
       (七)其他有利于营造反舞弊企业文化环境的方式
       第十六条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内部控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
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一)利益冲突申报制度。公司建立利益冲突申报制度,使员工正确处理工
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防止不正当利益的获取;
       (二)举报及调查制度。公司建立舞弊举报管理办法,以便及时发现舞弊行
为;
       (三)惩罚制度。对舞弊现象一经查实即进行惩处


                     第五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健全反
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
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举报信件、
电子邮件,接收员工或外部第三方相关人员实名或匿名举报,开展案件内部评估、
实施案件调查,形成书面记录并将案件调查结果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审计部应将举报渠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对外公布,保障举报渠道通畅,
并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相关人员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信件
等途径举报公司内部或相关舞弊案件,包括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部接收并登记举报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决定是否调查:
    (一)对涉及普通员工、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子公司管理层)的实名举报,
审计部门自接到举报后,在 3 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总经理,按照指示展开调查处
理;调查结束后,审计部门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总经理审定后 5 个工作日内
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二)对涉及普通员工、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子公司管理层)匿名举报的,
审计部门自接到举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评估,并决定是否上报总经理。
审计部门初步判断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决定是否进一步调查核
实。如果获得同意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在调查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
和处理建议报告总经理。
    (三)举报事项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匿名举报的,审计部门初步判断后
个工作日内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决定是否进一步调查核实,并视调查需要可聘
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如果获得同意后及时开展调查,在调查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告董事长。
    第二十条     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应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视或
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或
对投诉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审计委员会按归档
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受理举报、登记、审批或负责舞弊事件调查处理的
所有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相关信息;
    (二)不得向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信等涉及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材料;
       (三)所调查舞弊事项与参与调查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四)受理举报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
供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举报相关资料的,应得到审
计委员会的授权,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
登记并保密。


                    第六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和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反舞弊案件调查结束后,对确实构成舞弊行为的,审计部需提
出处理意见或责任追究意见,报董事会批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
进行赔偿。重大舞弊案件的处理意见或责任追究意见由审计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三条   对舞弊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者分管的工
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相关管理或经办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
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以及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
失行为,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在补救措施中应有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
的书面报告,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并按规定将结果向内部及适当的股东通
报。
       第二十五条   所有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无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审
计委员会及审计部应建议公司管理层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政纪
律处罚;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