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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时科技:投资者及其关联人员接待和推广工作办法(2023年4月)2023-04-14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及其关联人员接待和推广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
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或新闻媒体
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
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
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
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认知。
    第四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
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
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
降低接待和推广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
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
能部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全面了解公司基本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比较规范地
撰写会计报表、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八条 当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接待、参
观,并负责对来访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
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
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
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
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一条 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采取网络远程方式
或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
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接到有关媒体、证券分析师、投资者等要求采
访、参观或接待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接待。
且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的人员陪同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
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在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
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
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
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
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专人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
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
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地分析,并严格按照公司互动易平台问题审核流程进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
性的问题及答复,根据公司客户信息分级情况,公司在信息披露及互动平台的回
复中不得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有保密协议的客户信息。公司对于互动平台的答复应
当谨慎、客观且具有事实依据。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指定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
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