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世光电: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8-19
证券代码:002952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20-043
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世光电”或“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
号 2020-041)。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8 月 18 日至 2020 年 8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8
月 18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越岭路 288 号亚世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JIA JITAO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为 119,772,5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8809%。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05,770,25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64.36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 14,002,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2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2,8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65%。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772,5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772,5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易建胜、周书瑶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会议记录人签字的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