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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世光电: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03-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亚世光
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世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亚世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149 号)同意,本
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260,000 股(其中,新股发行
数量为 15,240,000 股,老股转让数量为 3,020,000 股),并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57,800,000 股,发行
后公司总股本为 73,040,000 股。

   2019 年 5 月 21 日,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获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 73,04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2.60
股,派 6.8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
增 2.40 股。本次利润分配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09,560,00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2019 年 5 月 31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18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公告编号:2019-025)。

   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获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 109,5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人民币 3.9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1
本次利润分配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64,340,00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5
月 27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19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
号:2020-031)。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64,34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数量为 93,929,2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1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数量
为 70,410,7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8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亚世光电(香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世香港”)。亚世香港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在公司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亚世香港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9 年 9 月 2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2、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则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增持义务:

   (1)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2)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
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5%。

   (4)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
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5)控股股东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
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3、减持意向的承诺

   “对于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
人股票锁定期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
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

   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时,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
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
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将在
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披露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1%。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4、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亚世香港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1、法定承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亚世香港作为发起人所持有的公司
                                   3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2、其他承诺

       自亚世香港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公司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2 月 8 日披露于《证券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的
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四)履行承诺情况

       截至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亚世香港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亚世香港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
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30 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0,223,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6.6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账户数共计 1 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1      亚世光电(香港)有限公司        60,223,500          60,223,500

                合计                      60,223,500          60,223,500


       5、亚世香港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其减持情况,督
                                          4
促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
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亚世香港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的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本保荐机构对亚世光电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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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鲁宁              孙世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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