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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世光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7-29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亚世
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
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
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1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
 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重
 大事件”或“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
 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解释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
 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
 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2
 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编制
 公告并披露,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
 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
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及
时更正。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
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
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3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

                                  4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应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5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6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时间发生
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7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
 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

                                  8
 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
 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
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
 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三十四条和本条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
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
 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却又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
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
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
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9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
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
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
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与深交所指定的
另一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代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
如下:

   (一)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
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三)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公司对外披露证券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刊和网站上,同时置备于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条 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
   (二)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
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四)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
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监事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
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当以监事
会决议的形式作出,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公告事宜;

   (五)公司监事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
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
报告。监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
情况;

   (七)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


                                 11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
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副总裁必须保证
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
该部门、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
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
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或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12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
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
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
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如经深交所事后审核后提出审
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
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并根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的指示及时地组
织有关人员答复深交所,按照该所的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
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13
       第五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
答。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本公司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
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本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
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
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
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
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
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
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
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
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
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六十条 对于《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14
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证券法》规定的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
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公司应当对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
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
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
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二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
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
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
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
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
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后,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将
相关信息的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后按
照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应当履行披露程序。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特定对象等违反规定,造成本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
采取措施维护本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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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具体编制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六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报董事会同意后,与深交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
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
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提交所
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
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召开前2日至10日,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
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
  (七)定期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向深交所报告
并提交相关文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
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六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
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报告深交所,由深交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公司公
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


                                  16
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三)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上市规则》关于出
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
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并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涉及《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
秘书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
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
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七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
信息。相关 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
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七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17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
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消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先于深交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
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在本制度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处于筹划阶段的重
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
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七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
披露。
     第七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
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
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18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
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施行,修改时亦
同。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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