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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世光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7-29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
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亚世光电(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基本原则及工作对象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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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政府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
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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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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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
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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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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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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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
有计划地安排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
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等相关
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
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
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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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
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对审查过程进行记录,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
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
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
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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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接受调研以及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由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投资者
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制定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计划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禁止擅自披露、透露
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
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
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当全程参加
调研。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予以详细记载并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
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
料等,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
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如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并需进一步核实泄露原因、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
    公司在接受调研时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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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互动易平台以显
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投资者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或其他形式向公司提出建议或者进行投诉的,公
司应当及时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妥善处置,解答投资者关心
的问题,及时回应投资者的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10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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